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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房产继承的合格继承人有哪些?

其他房产继承问题          2016-08-03 阅读:292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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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见证人不适格的代书、录音、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三种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二)未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的遗嘱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遗嘱的其他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情形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以上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形均可能导致房产纠纷,因此要严格审查设计房产继承的遗嘱。

二、房产继承的合格继承人有哪些

房产遗产继承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遗的房产转归继承人的行为,它是房地产转让中的一种方式。但这种转让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行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关系。继承是一种法律制度,继承关系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发生。

正常情况下,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但是生活中总有一些特殊的存在,比如继子女、同居者等也可以作为合格的继承人。

(一)继子女与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二)同居多年也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死亡一方尽了较多义务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其享有的不是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以上是关于“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房产继承的合格继承人有哪些”等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请律师帮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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