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遗嘱需符合的条件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状态正常的人立的遗嘱才有效。
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受胁迫欺诈所立遗嘱以及被篡改、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遗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不得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二、应注意什么问题
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遗嘱应符合形式要件。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消、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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