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产按什么原则分割
(一)发挥遗产实际效用的原则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这是发挥遗产实际效用的原则,即对遗产进行分割时,应当充分考虑遗产的实际效用,以有利于生产经营和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遗产的最佳实际效用为准进行分割。
(二)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分给遗产。当有一些遗产按此原则分配将引起各继承人的利益相差较大时,可由获益较大的一方对其他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二、遗产分割必须为胎儿保留份额吗
(一)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虽然还未出生,但因其与被继承人有密切的血缘关系(父子或父女关系),为保护其出生后的成长和利益,应当为胎儿保留一定的份额。这种胎儿在继承开始时已形成、并未出生,即通常所说的遗腹子。如果只是计划生育指标,不能依此条要求保留份额;如果已出生,则是作为继承人参加继承,而不是保留份额的问题。
(二)没有为胎儿保留份额的处理
如果被继承人的妻子在遗产分割后,才确知已怀有被继承人的孩子的,根据《继承法执行意见》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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