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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引纠纷,自书遗嘱的形式如何认定?

遗嘱效力          2016-08-17 阅读:247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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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书遗嘱引纠纷

田红与前夫离婚后,自行抚养3个孩子,儿子田一,长女田清,次女田楠。2008年6月5日,田红带着3个孩子与赵忠槐再婚。赵忠槐也系再婚,孩子赵龙一直和他奶奶生活。再婚前,赵忠槐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的名字是赵忠槐。此房系赵忠槐和田红共同出资购买。2008年6月21日,赵忠槐和田红签订一份协议书,协议内容是,“一、该房系双方共同所有,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二、该房赵忠槐出资24万元,田红出资36万元;三、双方均去世后该房由田一继承。”2008年9月17日,田红因车祸丧生。2008年10月15日,我代理田清和田楠向北京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该房40%的份额。

二、自书遗嘱的形式如何认定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对此案的分析如下:

(一)、协议书第一条和第二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该房虽在赵忠槐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出资比例赵忠槐占40%的份额,田红占60%的份额。

(二)、协议书第三条无效。理由如下:

1、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而该条却规定双方均去世后才继承违反法律规定;

2、该条款剥夺了未成年人田清和田楠的继承份额;

3、该条属于遗嘱,形式上属于自书遗嘱。但缺乏自书遗嘱的关键形式,该条款是打印的,并非立遗嘱人亲笔书写,所以无效。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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