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
在我国传统家庭观念里,“分家”乃不孝,如有父母一方尚存则尤甚。因此,现实生活中,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达二十年之久的情况并不少见,父母一方尚在,先死一方所留遗产往往先不分,待父母双亡后才分割遗产,倘若父母双方死亡时间相差超过二十年,遗产分割时相关当事人发生纠纷,按照《继承法》第8条之规定,前一次继承理应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不仅不利于纠纷的化解,也似乎不太符合一般民众之观念。因此,1987年最高院在《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以下简称《1987年析产批复》)中指出“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遗产)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的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实质上,这一批复就是针对实际生活中继承开始已经超过二十年,继承人却从未分割过遗产的情况,而这一批复也实质上以案件属性的变化绕开了继承权纠纷20年诉讼时效的规定。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实践中继承权纠纷诉讼时效的适用也比较混乱。首先,由于有《1987年析产批复》的规定,实践中,《继承法》第8条“但书”部分的规定实质上被束之高阁;其次,由于受“遗产未分割即为共同共有”观念的影响,继承权纠纷之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很少得到适用,因为这些纠纷往往被按作析产案件处理。
二、继承纠纷诉讼需要哪些材料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继承纠纷诉讼应提交的材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起诉状。起诉状应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起诉人签名等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至少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年龄)、住址四项,并尽可能提供被告的手机、电话等联系方式。
(2)诉讼请求应具体明确。
(3)事实理由应包括:原、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原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有无遗嘱、遗产的情况(遗产系房屋的要写明坐落地)、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原告对遗产分割的意见等。
(4)每份起诉状的结尾应由全体原告亲笔签名,不得代签。不会写字的,由其他人代签,并由本人按手印。
2、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委托手续。
3、相关证据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原、被告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遗嘱。
(4)遗产系房屋的提供产权证或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系银行存款的,提供相关开户银行、账户,系其他财产的,提供相关证据。
以上就是有关如何理解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继承纠纷诉讼需要哪些材料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继承问题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继承法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