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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继承房屋产权,房屋产权如何计算

其他房产继承问题          2016-08-23 阅读:184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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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共同继承房屋产权

张三、张四、张五为三兄弟。1988年张四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华;1991年张四与妻子协议离婚,张华由妻子直接抚养。1995年张四参加单位房改,购买公房一套,并于1998年取得房产证书。2004年张四因病去世,此时张四的母亲早已去世。张四去世后,其兄弟张三、张五一直占有并出租张四遗留的房产。2007年初张四的父亲张老汉去世。2007年底张华诉诸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父亲遗留的房产。

庭审时经鉴定诉争房屋价格为30万元,鉴定价格远远低于该房市场价。法院并未对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予以明确,而以张华为学生,无收入来源和支付能力为由,判决房屋归张三和张五所有,由张三和张五给付张华15万元补偿款。张华不服,提起上诉,经中级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归张华所有,由张华给付张三和张五共计14万元补偿。

二、 房屋产权如何计算

依照继承法规定,张华与张三、张五应继承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张四死亡后,张华和张老汉各继承张四房产的1/2产权份额;

(2)张老汉死后,张老汉应继承张四房产1/2的份额转由张老汉的三个儿子张三、张四、张五继承,三个人各继承张四房产1/6(1/2÷3)的产权份额;由于张四已死,张四应继承张老汉遗产的份额则由其女张华代位继承;

(3)张华对房产继承的份额为1/2+1/6=2/3

房屋所有权归属

张华与其叔叔张三、张五因法定继承对房屋形成按份共有关系,张华对房屋享有2/3的产权分额。

但由于房屋鉴定价格过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会占便宜,因为对其他继承人的补偿就会少,这样势必会造成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争执。

依照《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本案中张华经析产继承后对房屋享有的产权份额为2/3,如果其主张所有权,应予以支持。而且从房屋来源及与被继承人关系来说,也应优先支持张华的所有权主张。

1、房屋所有权归属影响着继承人的重大利益。房屋作价过高,则取得所有权的继承人给其他继承人的折价款就高;反之则低。如就诉争房屋价值申请司法鉴定,则鉴定价值往往大大低于市场价格。

2、争议双方最好能就标的物价格进行合议,达成一个合议价格由法院确认;或者由主张所有权的人相互竞价,由出价高的人取得所有权。通过双方合议或者竞价,相对来说比较公平,也可以避免鉴定费,节约司法成本。当然,合议或者竞价确定标的物价格需由一方向法院提出,而且得到对方认可。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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