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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遗产怎样分割

代位继承          2016-08-23 阅读:231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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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血亲继承人,配偶一方先亡不发生其子女代位继承的问题,这是各国继承法的一致原则。

1、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中国继承法和台湾地区民法属于这种类型。这反映了海峡两岸的中国人在继承范围问题上的一致性。但在法条的表述方式上,二者有所不同。中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将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台湾地区民法则一般地将直系卑亲属列为被代位人,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于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卑属代位继承其应继份,而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直系卑亲属。

2、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亲属都可以作为被代位人。日本、法国、韩国、加拿大、保加利亚等国民法属于这种类型。应当指出的是,日本民法在1981年修改之后,对被代位人的范围作了限制,即旁系血亲作被代位人仅限于兄弟姐妹,其直系卑血亲不能作被代位人。

二、代位继承遗产怎样分割

在适用代位继承时,对遗产的分割应当遵循下面的原则进行:

(1)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

(2)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时不受辈数的限制;

(3)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参加继承;

(4)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并不绝对均等。在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共同分割遗产的情况下,法律上虽然原则要求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应由其父亲或者母亲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如果代位继承人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在分割时也应适当地多分一些。

(5)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时并不绝对排斥其晚辈直系血亲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虽然代位继承权的性质已经决定了被代位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特定罪行或者违法行为而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无权以代位继承人的资格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如果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本身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则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虽然这不属于代位继承,但说明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不绝对排斥他们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6)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作为法定继承人时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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