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法律所称的“紧急情况”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形:
1、遗嘱人因病危濒临死亡时,在病榻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2、因自然灾害致使遗嘱人处于生命危险时,在遇难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3、在战争中遗嘱人身负重伤,生命垂危时,在战场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4、遗嘱人遭遇不法侵害,生命垂危时,在遇害现场所立的口头遗嘱。
5、遗嘱人在航海、航空中遇到事故,生命有危险时,在航空器或船舶上所立的口头遗嘱。
但上述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时,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如何订立口头遗嘱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上述四个要件缺一不可,不具备该四个要件的口头遗嘱当属无效遗嘱。
在现实中,订立口头遗嘱要谨慎,必须达到“紧急”的状态才能采用口头遗嘱,而且必须要具备四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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