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主要有哪些形式
在我国,遗嘱形式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2、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书的遗嘱,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有效: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当场见证;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须签名。以上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均属无效。
3、录音遗嘱,要使录音遗嘱有效,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便无效。
4、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也是无效。而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
5、公证遗嘱,对于以上四种遗嘱形式,经遗嘱人亲自申请,可以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而且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其它任何形式的遗嘱。
二、如何变更遗嘱
(一)按原立遗嘱方式进行
用新的遗嘱撤销、变更原立遗嘱。但需要注意的是应以与设立该遗嘱相同的方式进行,如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变更时仍要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二)用其他方式的新立遗嘱撤销、变更原立遗嘱
1、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四种遗嘱因其效力相等,因此它们之间可以用任何一种新设立的遗嘱来撤销、变更原立遗嘱。
2、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只能采用公证的方式。
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如果遗嘱人想变更公证遗嘱,必须到公证机关去变更或者撤销后再订立新的遗嘱。如果没有公证遗嘱的,则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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