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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数份遗嘱的效力问题

其他遗嘱继承问题          2016-08-26 阅读:240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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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

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代书遗嘱要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并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代书,并注明年、月、日,最后全体都签名,这样的代书遗嘱才有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也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即遗嘱可以由他人代书。而代书遗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遗嘱的一般要求,即

1、立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设立遗嘱;

2、立遗嘱人思想表示真实;

3、遗嘱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合法财产。

(二)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三)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书,并注明年、月、日;

(四)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二、数份遗嘱的效力问题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所谓撤销,是指取消原来所立遗嘱的全部内容;所谓变更,是指对遗嘱所作的补充或者部分修改。

具体撤销或者变更的方法是:撤销或者变更遗嘱,应与设立遗嘱时的程序相适应。如,撤销代书遗嘱,仍应邀请原代书人、见证人到场,立遗嘱人作出撤销声明;如果撤销后重新立遗嘱,应在所立新遗嘱中注明原遗嘱撤销;如果撤销自书遗嘱,应在后立的遗嘱上注明撤销先前的遗嘱,没有注明的,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如果是撤销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再公证。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效力,不能以其他遗嘱形式撤销公证遗嘱。

以上便是代书遗嘱的有效条件,数份遗嘱的效力问题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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