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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方式的效力比较,继承权主体分为哪些类型

遗产继承相关问题          2016-08-29 阅读:107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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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方式的效力比较

遗嘱指定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遗赠继承,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

如果同时出现两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四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二、继承权主体分为哪些类型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一)法定继承人;

(二)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三)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以上便是继承方式的效力比较,继承权主体分为哪些类型的具体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有更多关于这的问题,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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