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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哪些形式 多份遗嘱效力如何确定

其他遗嘱继承问题          2017-07-05 阅读:462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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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哪些形式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可知,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多份遗嘱效力如何确定

在实际生活中,被继承人同时订立多份遗嘱的情况也存在。对于同时存在的多份遗嘱如何确认效力的问题,我们来看下面的介绍:

首先,先单独确定每份遗嘱是否均为有效遗嘱,即是否符合《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要求。

其次,若多份遗嘱均为合法有效遗嘱,依据法律规定确定最终如何分割遗产。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42.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以上就是“遗嘱有哪些形式 多份遗嘱效力如何确定”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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