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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可以采取哪些形式,订立遗嘱应包括哪些内容?

订立遗嘱           阅读:209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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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订立遗嘱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一)公证遗嘱。 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或者请公证人员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二)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亲笔签名, 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由其中一人根据遗嘱人授意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四)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并应由见证人书写录音遗嘱证明书,在证明书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五)口头遗嘱。 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生命垂危)方能采用口头遗嘱的形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有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遗嘱的,原先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订立遗嘱应包括哪些内容

遗嘱的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项:

(一)遗嘱人及遗嘱受益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三)所处分的财产的名称、数量、地点等;

(四)对财产的分配和有关事务的处理决定;

(五)如果有遗嘱执行人的还应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六)遗嘱制作日期和遗嘱人本人签名或盖章或按指模。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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