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情形
1、生前侵权。是指被继承人生前为逃避自己的债务,降低自己遗产的偿债能力,故意非正常地处理自己的财产。由于死者生前有相当充分的时间准备,其可采用的侵权方式比较多样,具体包括:
(1)无偿赠与他人财产;
(2)非正常低价出售财产;
(3)对原先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故意提前清偿;
(5)故意放弃自己特定的债权等。
2、普通侵权。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在遗产继承活动中,其债权人利益受到继承人或其他继承法律关系主体的非法侵害。普通侵权是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典型表现。其特征是:(1)侵权主体十分复杂,既可能是单个或多个继承人,也可能是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侵权行为也非少见。(2)受侵害的债权人与生前侵权的情形相同,也是指死者生前的债权人。(3)从死者死后一直到遗产债务清偿完毕前,都存在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侵权人可采用的侵害手段相当复杂。
3、规避侵权。是指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自身受到期债务追索时,或因无偿债能力而无法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时,却又放弃继承或受遗赠权,以此来逃避债务的行为。规避侵权可区分为不同类别:
(1)根据侵权人身份不同可分为:法定继承人规避侵权、遗嘱继承人规避侵权、受遗赠人规避侵权等。
(2)根据侵权人主体构成不同,又可分为:单独规避侵权和通谋规避侵权,前者指侵权人单独实施侵权;后者则是二个或二个以上侵权人互相勾结,共同实施的,如王某有继承人甲、乙二人,王某去世后,甲与乙私下达成协议,甲放弃继承,以逃避债务;乙继承遗产后,将一定份额的遗产赠与甲。
二、债权人利益受侵害的原因
在遗产继承实践中债权人利益频受侵害,这是目前我国经济领域秩序混乱的局部反映,也是我国法制不够完善的一个缩影。当然,继承活动有其自身规律,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具体而言,受侵害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四种:
1、公民法律观念淡薄。由于传统自给自足农业型社会的历史渊源,以及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公众普遍缺乏法律意识,所有权应得到保护、债务必须履行等法律原则无法成为社会成员共同认可和遵守的行为准则。
2、社会干预乏力。长期以来,受“清官难断家务事”传统观念影响,我国社会(政府、社会中介机构、司法部门等)大都不愿介入到继承活动中去,这就使得债权人缺少一个可依靠的权威组织,以对抗强大的继承人群体。在当今社会,由于遗产中债权债务成分越来越多,各国普遍加强了对继承活动的干预,以保证社会公正。我们认为,我国也应强化继承的社会化程度。
3、亲属内倾保护。我国继承活动社会化并不明显,涉及相关利益主体除债权人债务人外,一般局限在亲戚范围内;同时,在我国一些地方,宗族势力仍相当强大,遗产继承经常由宗族头面人物主持,亲属内倾保护就愈为突出了。对债权人-他们直接或间接利益的对立方,往往会统一口径、统一步骤,联合行动,一致对外。而债权人因势单力薄,求偿成本(投入时间、精力及费用等)过高,往往力不从心。
4、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