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公证的程序是什么
遗嘱公证分为两步。
(一)申请与受理。
1、公民申请遗嘱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申请遗嘱公证应当提交公证所需材料。
3、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予以受理。
4、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进行分类登记。
5、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二)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3、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利现场作实地调查。
4、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遗嘱。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当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二、公证遗嘱能改吗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由此可知,遗嘱是可以变更和撤销的,多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以最后一份为准,但是其他形式的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经过公证的遗嘱日后若要变更,需另外做遗嘱公证,以后一个公证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