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房可以继承吗
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人;(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产。”
该条中,对公民的房屋的理解,应认为是其拥有权的房屋,那些虽然归被继承人生前占有但其并无所的财产,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公房不属于公民死后遗产的范围,故不能继承。
二、公房的承租权能继承吗
对于公房,被继承人只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力来自于被继承人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租赁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出租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将出租的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承租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出租人交纳租金,占有、使用房屋,并在合同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当承租人死亡时,其承租权随合同的自动终止而消灭,不能由继承人继承,如果继承人希望能继续租住该房犀,需要其与房屋所有人另行订立租赁合同。因此,公房的承租权不能继承。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载明的承租人只是户主一人,但实际上承租房屋的是同户主共同生活的全体家庭成员,他们对以户主名义承租的房屋享有共同占有、使用的权利,户主只不过是全家的代表而已。这种情况下,当户主或其他家庭成员死亡时,对其他仍生存的家庭成员来说,仅仅发生承租权主体减少的问题,并不发生承租权消灭的问题。因此,当房屋租赁合同上载明的承租人死亡时,如果租赁期限未满,出租人无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原租赁合同,从而损害其他家庭成员的承租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