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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遗嘱时怎样继承,有遗嘱时怎样继承?

遗产继承相关问题           阅读:357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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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遗嘱时怎样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遗产进行划分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第一,继承的对象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财产利用权利,而非一般的实物。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载体是土地,土地是不动产。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所继承的不是土地的所有权,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遗产进行划分时,应该针对继承人不同的分布情况分别予以解决:

1、继承人全为集体经济组织人成员

当继承人全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如果继承人只有一人,则由其继续承包地并进行经营管理,承包期为原承包地的期限减去已经使用的时间。如果继承人为多人时,为防止土地的进一步零碎化,原则上不应对继承的承包地进行数量上的分割。具体可以用以下的方法加以解决:

(1)折价补偿

折价补偿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数个继承人中的一人,当被继承人的其他遗产不足以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相当时,对其他继承人进行折价补偿。即继承被继承人承包地的继承人,按照土地和其他财产的估价,拿出相应的资金分配给继承其他财产的法定继承人。

用折价补偿的划分方法,能防止承包地被分割,并很好地解决各继承人之间的利益问题,具有直接性、彻底性。这是在继承人全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时,最理想的遗产划分方法。

(2)共同继承

共同继承即是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共同经营管理。共同继承的具体方法又可分为两种:一是数个继承人共同承包、共同投入、共同经营、共同承担承包费,定期分配承包收益。二是由继承人轮流承包。此种继承方法是指各继承人轮流承包一定的时间,承包期内的收益归承包者,承包费亦由承包者交纳。轮流承包的期限可长可短,但最短不得短于一年。共同继承虽然也能够防止承包地被分割,但几个继承人共同经营管理,如果相互之间关系协调不好的话,容易产生纠纷。

(3)分别继承

分别继承即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一定的比例划分,各继承人分别继承一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继承人要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继承时,一般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各继承人不愿意选择共同继承、折价补偿的方式来划分遗产。第二,承包地面积较大,分割不会造成土地的进一步零碎化,不影响农地效益的发挥。但是,由于我国人多地少的实际情况,农村人均耕地面积较少,这种分别继承的方式无疑会使本已零碎的农地更加零碎化。

2、继承人既有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又有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

当继承人既有本集体内部成员,又有本集体外部成员时,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时,首先原则上应保证承包地不被分割,在此前提下,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加以解决:

(1)协助管理

当继承人为集体经济组织外的成员,距离被继承人集体经济组织较远,应在被继承人所在的集体经济作织内部找到一协管人,协助其对承包地进行日常经营管理。或者继承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时,由其监护人协助管理。协管人的人选可以完全由继承人自己的意思决定,可以是被继承人集体内部的其他继承人,也可以是被继承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任何人,但应该报发包方备案。协管人的选择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第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协管人与继承人之间应签定书面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继承人找不到协管人或者协管人长期不能履行农地经营管理义务的,造成承包地抛荒、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在经过一定时间(半年)后,发包方应通知继承人,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第一,以转让、转包等流转的方式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经营,继承人可以从承包地的流转中得到相应的报酬。在这种情况下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继承人有优先承包权。这种方式实现了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效衔接,是处理农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不是本集体成员且不能有效履行承包方义务的有效方法,做到了既使农地不抛荒,又使继承人的利益得到了保障。

第二,经发包方与继承人协商一致,可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给予继承人相应的补偿。这种方式是集体与继承人相互协商的处理结果,但是,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政策依据,同时,集体协商收回继承人的土地给予的补偿资金从哪里筹集,以及收回后的土地如何经营才能弥补集体偿付的资金,仍需要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2)折价补偿

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继承人,当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不足以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价值相当时,对集体经济组织外的继承人以折价补偿。与继承人全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类似,继承承包地的本集体成员,拿出一部分货币弥补集体经济组织外继承人的损失,达到继承人之间财产划分的公平合理。

3、继承人全为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

当继承人全部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外部成员时,不论继承人是农业生产经营者、还是非农业经营者,在保障各继承人继承权的同时,为防止承包地因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善,而造成土地荒芜、影响农业生产效益等情况的发生,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加以解决:

(1)转让他人

继承人都为集体经济组织外成员,对承包地进行经营管理具有相当的困难性。如果集体内部没有一名继承人,完全由协管人协助经营管理,这种情况似乎不太符合实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将承包地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继承人从原承包关系中完全脱离,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受让方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新的承包经营关系。各继承人获得相应的转让费,这部分转让费由继承人加以分割。

(2)协商收回

在集体经济组织与继承人双方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集体收回该承包地,对继承人予以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应当考虑所继承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限、土地的级别和继承人正常承包经营情况下的正常收益等因素确定,使补偿的数额公平、合理。

(3)协助管理

当继承人不愿选择以上两种方法进行遗产划分时,如果继承人的人数较少,也可以选择用协助管理的方法来解决。当继承人人数较多,全部选择协管人进行经营管理,就显得不合实际,应当采用上面的两种方法解决。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遗嘱时怎样继承

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遗产的分割,在没有证据证明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尊重遗嘱人的意愿,完全按照遗嘱来办理遗产的分割,并对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相应的处分。在遗嘱中选定的继承人为多人,或者继承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时,应参照法定继承时的情况,针对不同的情况,选择折价补偿、协助管理、共同继承和分别继承等方式来合理地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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