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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包括哪几种情况,涉外继承如何公证?

涉外继承           阅读:209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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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继承包括哪几种情况?

所谓涉外继承,就是指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时,依法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种法律制度,这里所谓继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继承法律关系的几外因素(主体、客体、权利义务)中,至少有一个因素是与外国有联系的。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几种基本情况:

(一)被继承人是外国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是外国人,或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

(三)遗产在外国。

(四)继承关系中的法律事实(被继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遗嘱的行为)发生在国外。

以上几种情况,都是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仅有一个因素与外国有联系,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至少要有一个涉外因素,但可以不止一个涉外因素

二、涉外继承如何公证?

1、依照《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

(1)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2)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

(3)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

2、下列情况公证处则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域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

(1)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

(2)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

(3)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

3、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4、已当事人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时,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工作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如果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聋哑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同样,监护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及与当事人关系的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在国外死亡的须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死亡证明或其他根据;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有关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在没有以上证明的情况下,应提交尸体火化单据;对于早年死亡无法提供直接证据的,可根据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讣告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死亡的证据,同时须由两个以上的知情人作证;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公告。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契证、银行存款单、有价证券和数额等有关材料。

(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遗嘱人在国外立的遗嘱,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例如:提交结婚证书或收养关系证书,证明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是夫妻关系或者是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也可以提供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特别应注明继承人对死者生前是否尽过扶养、抚养、赡养的义务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6)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及本人与继承人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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