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涉外继承公证
1、申请。申请涉外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涉外公证申请表,注明办证目的、用途,证书使用地,所需译文、份数等。
(2)身份证明和代理权证明。
(3)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国外提供的死亡证明应经过公证、认证)
(4)遗产状况证明。
(5)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无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人的证明。
(6)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
(7)其他有关材料。
2、审查。公证机关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除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定办理外,还要参照与继承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核。
3、发放公证书。公证处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遗产真实,继承关系合法的,应当区分情况,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
二、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中应注意什么
1、国内继承人继承国外亲属的遗产,可根据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继承权证明或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无需要求将国内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先汇回国内,才为其出具有关公证书。
2、国内继承人分散居住在各地的,在申请办理有关公证事项时,应按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统一由一个公证处办理。
3、国内继承人在办理有关继承公证事项时,一般待遗产调回后,公证处按比例收取公证费。如果继承人出境办理继承事宜,为保证收取公证费,可请申请人提交一份保证在遗产调回国内后照章缴纳公证费的保证书,作为公证处日后向其收取公证费的凭证。
4、如果国内继承人申请办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公证处无需要求当事人提供遗产数额、产权证等,更无需要求当事人先把应继份额调回国内后再给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