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可采用哪些方式订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民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设立遗嘱:
1、公证方式,即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的遗嘱。
2、自书方式,即遗嘱人生前亲自手写的遗嘱。
3、代书方式,即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成的遗嘱。
4、录音方式,即以录音磁带记录遗嘱人处分其遗产的语言的遗嘱。
5、口头方式,即遗嘱人用口头表述的遗嘱。此种方式仅可在情况危急时使用。
二、公证遗嘱怎么办理
公证遗嘱是所有的遗嘱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种,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公证遗嘱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须填写公证申请书,并出具身份证明、财产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
(2)审查。主要审查遗嘱人是否有完全的行为能力,遗嘱的内容是否合法,遗嘱人对遗嘱处分的财产是否享有处分权,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等。
(3)予以公证。
2、公证必须到的公证机关办理,一切单位领导、组织、街道、政府机关等证明都不能称公证。
3、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办理。由于立遗嘱是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就象结婚、离婚、收养等一样,是不能由亲属朋友或律师等代理办理的。如果遗嘱人确有病而无法出门或出门有困难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请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当面办理公证手续。
4、遗嘱的审查必须严格根据法律而办理。
5、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