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不同形式内容不同的遗嘱怎样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了几份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情况。这时应分别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
(1)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有效;
(2)如果有两个以上有效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执行人应该按照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3)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内容互相抵触的,则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a、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或者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b、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
(4)数份内容互相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那么遗嘱则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