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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丧失法定继承权的事由

继承权           阅读:243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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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权主要基于三种人身关系而取得:

(1)必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能依非法同居关系取得法定继承权。可撤销的婚姻在被撤销之前、诉讼离婚在离婚判决或者离婚调解书生效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享有法定继承权。

(1)血缘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之间。

(1)扶养关系。如: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再比如: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1)具有法定继承权;

(2)具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二、丧失法定继承权的事由

1.继承权丧失的事由:《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法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确定由其继承遗产部分的遗嘱无效):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它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确有悔改表现,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表示宽恕的除外);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

2.此外,《继承法意见》第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不得代位继承。但是,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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