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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样规定遗嘱自由原则,行使遗嘱自由原则应注意啥

其他遗嘱继承问题           阅读:328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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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怎样规定遗嘱自由原则?

在我国,遗嘱自由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决定其死后归属的自由权利。遗嘱自由是遗嘱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它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体现了对公民财产权的尊重。

1、选择遗嘱方式自由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五种方式,立遗嘱人可以根据情况自由选择。

2、确定遗嘱内容的自由

公民在立遗嘱时,有确定其遗嘱内容的自由。公民都有权选择通过遗嘱这种单方面的处分行为,自由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公民有权自由的选择他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个或者数个),因此也就不会对作为法定继承人的亲属一视同仁,而导致在亲属间的厚此薄彼。

3、变更、撤销遗嘱的自由

虽然在遗嘱人做出单方意思表示时,遗嘱即已成立,但仍须在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既然遗嘱在遗嘱人死亡前,尚未发生效力,为尊重遗嘱人的最终意思,法律允许遗嘱人随时撤回其遗嘱。

鉴于此,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废止原来所立的遗嘱。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对遗嘱的部分内容做出修改。两者的区别在于遗嘱人对原来所立遗嘱改变的程度不同。

二、行使遗嘱自由原则应注意啥?

由于遗嘱具有改变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份额的作用,而且遗嘱人有时会忽略法定继承人中老幼病残者的利益,所以各国立法都对遗嘱处分自由进行了种种限制。在我国,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遗嘱的内容不得取消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

为了防止遗嘱自由的绝对化,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必要的遗产份额,又称为必留份制度,即保障继承人生活需要必不可少的份额。根据法律规定,享有必留份的继承人,必须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所谓缺乏劳动能力,是指还不具备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所谓没有生活来源,是指除依靠被继承人生活外,自己没有生活来源,也没有其他的扶养人。

2、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遗嘱作为一种民事活动,自然也应该适用这一概括性条款。因此,在遗嘱中不应该设立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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