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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制度的构想,配偶在法定继承中顺序如何

遗产继承顺序           阅读:257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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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制度的构想

1、关于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问题。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比外国的相对狭窄很多,但是单纯这种比较不能直接得出我国就应该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结论。

具体而言,对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我国《继承法》对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只有子女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在代位继承制度上,对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规定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关于配偶的继承顺序。配偶作为法定继承人,在配偶的继承顺序上,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主张:

一是将配偶不置于一定的顺序,但是规定配偶是法定继承人。他可以与任何一个顺序的继先人共同继承。只是其应继份视参加的顺序不同而有所不同,世界上多数的国家采取此主张。

二是主张将配偶置于一定的顺序,其具体定位又有首要顺序和次要顺序之分。

3、关于父母的继承顺序。世界各国的继承法,在确定血亲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时,都是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来排列,具体做法可分为亲等继承制和亲系继承制。亲等继承制是按亲等的远近来确定继承人先后次序。我国采用的就是亲等继承制。亲系继承制是将血亲属划分为若干个亲系,各亲系按照血缘关系的远近排列顺序,与死者血缘关系越近的亲系,其继承顺序越靠前。

二、配偶在法定继承中顺序如何?

世界各国和地区都将死者的直系卑血亲列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保证遗产尽可能留在死者的直系卑亲属家庭内。即“遗产应尽可能保留在死者的直系卑血亲家庭中而不是向旁系扩散”。此为大多数国家立法之通例。然而,配偶的继承顺序,主要有:

1、将配偶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其应继承份原则上与同顺序的继承人相等。如无同顺序的其他继承人时,由配偶取得全部遗产。

如前苏联1964年《苏俄民法典》第55条、我国1985年《继承法》第10条、《美国统一继承法典》规定,配偶作为最主要的继承人可与子女或父母一起继承遗产。如果死者无子女和父母则有配偶继承全部遗产。其属于改立法例。

2、不将配偶列入固定的继承顺序,其应继份因参与不同的继承顺序而异。

如先行《日本民法典》第900条规定,配偶无固定的继承顺序,在与第一顺序血亲继承人(子女)共同继承时,其应继份为遗产的一半。

我国《继承法》从保障社会安定,维护家庭稳定,实现个人基本生活的角度进行了立法规定。另外,配偶是被继承人家庭的重要成员,经济上的联系比其他人更为密切,假如不固定在一个顺序,易产生被继承人死亡在没有子女、父母时,所遗留下来的财产便由配偶与被继承人经济联系不很密切的兄弟姐妹共同继承,虽则也可以规定彼此间继承份额的不同,但终究不算合理。

现代社会的家庭已经突破了传统社会的四世同堂或五世同堂,几代人共同生活的模式,家庭结构越来越简单,配偶双方在家庭中也具有核心的地位,理应在一方过世时,让他方作为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然而,兄弟姐妹、祖父母毕竟曾经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亲情较重。尤其在婚姻关系短暂的情形下,在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配偶一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合理性表现得更为明显。

基于上述所叙,本人认为将配偶不固定在法定继承顺序中,让其与任何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顺序越远,其继承份额越大,以平衡与其他血亲的利益。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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