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
被继承人的债务范围,是遗产清册中记载的重要内容之一。在遗产债务清偿的顺序的规定中,规定了遗产管理费用、特留份和遗赠虽然应当从遗产中得到实现,但都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债务。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和生产需要所欠下的债务以及家庭债务中应当由被继承人承担的部分。需要明确的是:
第一,丧葬费用属于继承人之债务,应当由继承人以固有财产为清偿,不受遗产数量的限制;
第二,被继承人的债务显然只限于财产性债务,人身性债务不在遗产清偿之列,但是由于被继承人生前的人身性债务的不履行或履行不当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归入被继承人的债务,参与遗产清偿。另外,通常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债务,应当是发生于被继承人死亡以前,也就是继承开始之前,但是有学者提出可能存在于继承开始以后具体发生的被继承人的债务,也应属于遗产清偿的范围。
二、遗产范围的限定
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是遗产清册记载的又一重要事项。在财产范围的确定上,可能会引起纠纷的主要是:
第一,孳息的归属。按照物权法上的原则,物的孳息归于物的所有权人,继承财产所生孳息,当然应当归于遗产的范围,由被继承人股份所生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可以认为是孳息的一种,属于遗产。
第二,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的归属。这些基于被继承人生前行为或是死因行为而获得的利益,要区分两种情况对待,一种是指明由继承人获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另一种是未指明受益人的,应当认为属于遗产的范围。而按照这一原则不难得到的结论是,抚恤金、抚养金等以被继承人的近亲属为受益人的财产利益,也都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