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遗嘱可以采取哪些形式
1、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关或者请公证人员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全文,并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由遗嘱人指定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根据遗嘱人授意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应由见证人书写录音遗嘱证明书,在证明书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生命垂危)方能采用口头遗嘱的形式。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有书面或者录音形式遗嘱的,原先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立遗嘱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1、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2、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3、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4、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