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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的口头遗嘱生效的条件,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限制

订立遗嘱           阅读:185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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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订立的口头遗嘱生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方才有法律效力: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且缺一不可,即:

1、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2、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4、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

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不是任何场合所立口头遗嘱都有效。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如果处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遗嘱人经抢救而恢复了采用其他立遗嘱的能力的,那么该口头遗嘱即视为无效,应另用其他的方式立下遗嘱。

二、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共有两类:

一是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二是与继承人有民事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被告提供的口头遗嘱的两个见证人须出庭作证,接受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如果证人未出庭,其证言不予采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订立口头遗嘱是有一定的限定条件的,而且口头遗嘱很容易被书面遗嘱等其他形式的遗嘱变更,在确认口头遗嘱的效力方面,还需要有二个以上见证人予以证明。建议订立书面遗嘱,而且最好进行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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