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一般包括什么内容
(1)遗产的名称和数量;
(2)指定的遗嘱继承人;
(3)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
(4)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6)书面遗嘱应有立遗嘱人签名和立遗嘱的日期(年、月、日)
立遗嘱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3)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二、什么样的遗嘱无效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遗嘱无效: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作为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时应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将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胁迫、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所谓真实意思,是指遗嘱人自主自愿地作出的,完全是其本人内心意愿的反映,遗嘱人没有受到外界压力或诱惑。只有反映了本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才有效。
(3)遗嘱处分了遗嘱人无权处分的财产,该无权处分财产的部分无效。
(4)遗嘱中没有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遗嘱无效
(5)伪造的遗嘱。伪造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所订立的,根本不能反映其本人真实意思,这样的遗嘱显然应属无效。
(6)遗嘱被篡改的。遗嘱被篡改的,仅篡改的内容无效,因为仅该部分内容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其他部分乃遗嘱人本人意思表示的记载,故仍应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