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遗嘱有效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立遗嘱没有违背立遗嘱人真实意思,立遗嘱人不是在受胁迫、欺骗的情况下所立的遗嘱均有效。但不同的遗嘱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如果形式上不能满足法律要求,所立遗嘱不能认定有效。具体来看:
(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一般均有效;
(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要求:有立遗嘱人亲笔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
(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头设立的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遗嘱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情况下,遗嘱内容包括:
(1)遗产的名称和数量;
(2)指定的遗嘱继承人;
(3)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
(4)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遗嘱执行人。
特别提示: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3)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4)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