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口头遗嘱有效
有效的口头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且缺一不可,即:
(一)遗嘱人必须是处在情况危急时刻;
(二)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四)遗嘱人要以口述形式表示其处理遗产的真实意思。法律规定的口头遗嘱只能是在危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不是任何场合所立口头遗嘱都有效。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如果被继承人已经昏迷、意识不清的情况下,说出一些处分遗产的话语,即使有见证人见证,也不能视为口头遗嘱。
二、口头遗嘱见证人需满足哪些要求
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作了排除性限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只有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为口头遗嘱见证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所谓的利害关系一般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也就是生与被生的关系,如父子关系、母女关系。当然也包括收养等拟制血亲关系。
2、财产关系,特别是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