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财产。
4、遗嘱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5、非亲笔书写的遗嘱要取得证明。
二、自书遗嘱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1、书写自述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意思表达清楚,真实;
3、内容合法;
遗嘱的内容,就是遗嘱人对处理遗产及其他事务的意思表示。在一般情况下,遗嘱的内容应包括:
(1)指明遗产的名称和数量。
(2)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指明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项目及份额。
(4)指明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
(5)指定遗嘱执行人。
4、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全部内容;
5、自述遗嘱人亲笔签名并著名年月日。
如果被继承人只是生前在日记或给亲友的信中表示有关处分自己财产的设想或打算,而未形成正式的遗嘱文书,则不能被视为自书遗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