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能用按手印代替签名吗
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老人不会写遗嘱,甚至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请人代书遗嘱后,在遗嘱上用按手印的方式替代签名。这样可以吗?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要件明确要求要由遗嘱人签名而不是按手印,尽管遗嘱内容是真实的,但由于其在形式上缺乏法定要件,故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是无效遗嘱。
另一种观点认为,但当事人不会写字的情况下,可以以此作为变更方式。但最好还是签字为好。
建议:如果立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写字该如何解决?如存在上述情况最好是立公证遗嘱。即使书立代书遗嘱也应就存在上述情况进行公证或取得有关部门的证明,并应当由立遗嘱人用按手印来代替签名来保证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能用盖章代替签名吗
实践中存在立遗嘱人、见证人或代书人用盖私章代替签名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遗嘱的效力如何?一种观点认为私章与签名没有什么不同效力自然是一样的。也有的观点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私章是立遗嘱人生前经常用的就应认定遗嘱有效。
私章往往出现于非正式场合,私章对某个人而言并不具有人格化、特定化,标明某人名字的私章与该人并不具有法律上必然的对应关系,因此遗嘱应当无效。理由如下:
1、即使有证据证实遗嘱上盖有的某人的私章是该人经常使用的,但由于遗嘱是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作为第三人无法得知该私章是否系死者生前所盖,即使见证人证实该私章系死者生前所盖。
2、书立遗嘱是一种严格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客观上即使是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及其真实的行为表示,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也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