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书面遗嘱公证时审查哪些
自书、代书遗嘱继承的公证审查,就是公证人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及客观、公正、真实、合法的具体要求,对自书、代书遗嘱继承进行全面的审核查实。在公证过程中,自书、代书遗嘱继承除进行一般的内容审查外,还应针对其特点,着重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1、广泛收集相关证据。
自书、代书遗嘱确实存在遗嘱人死亡后取证难的问题。但自书、代书遗嘱是一个客观事实,总是可以搜寻相关的蛛丝马迹。如自书遗嘱是否为遗嘱人亲自书写,可以寻找遗嘱人生前所写的文章、材料、书信、签名或者从遗嘱人生前所在单位档案中提取遗嘱人的笔迹。进程笔迹核对,也可以请法定鉴定机构或笔记鉴定专家进行鉴定。
2、认真审查遗嘱内容的合法性。
自书、代书遗嘱中,由于遗嘱人往往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在遗嘱内容中常出现一些错误和瑕疵,导致遗嘱内容违法而丧失其遗嘱效力。因此对自书、代书遗嘱内容进行认真审查时应注重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是遗嘱中遗嘱人只能处分个人所有财产,防止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其它共同合伙财产。遗嘱人处分遗产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除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是遗嘱中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三是遗产中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
3、严格审查遗嘱的无效性。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遗嘱的法律直接界定为无效遗嘱,一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二是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三是伪造的遗嘱无效。四是遗嘱被纂改的内容无效。
二、遗嘱有哪些特征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共有以下几个特征:
1、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
2、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但可以代书。
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5、遗嘱是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