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房产是否必须要公证
《房屋登记办法》已明确放弃了法定公证,第三十三条载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在上面的规定中,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并没有明确必须要经过公证处公证的。
司法部和建设部共同下发《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与我国《公证法》、《继承法》、《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相背离。特别是《物权法》,它并没有规定在办理不动产权转移时,继承房产过户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办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仍然沿用《联合通知》的规定,强制要求继承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做法是缺少法律依的,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强制公证”就是公权设租!因为强制公证有违公民自愿的基本原则。
公证自愿,对财产处置无争议,不论是否经过公证程序,继承人之间也不会发生继承纠纷的情况要求强制公证,有违公民自愿的基本原则。我国大部分遗产继承是发生在被继承人亲属之间的法定继承,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的情况毕竟是少数,多数遗产继承并不存在争议。为避免极少发生的遗产继承纠纷而让全社会背负上2%的公证费用,从经济角度衡量明显欠缺合理性。
二、办理房屋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
所需材料: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公证机关应要求当事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 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 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2、3、4项规定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