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能继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理论上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原承包人死亡的,具有承包资格的继承人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人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不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否则就会损害其他成员的权益。
为此,我国《农业法》早有规定:“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因此,在承包期内子女可以依法继续承包父母承包的土地。
与此同时,《农业法》还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承包的土地,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也就是说,在承包期内父母去世或无力耕种承包的土地,作为子女,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还可以将其土地转包给他人耕种。但是,转包不得从中渔利。子女继承或转让转包父母承包的土地,应按上述原则办理。
二、公有住房可以继承吗?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的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公民仅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但没有处分权。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他人无权利继承。
很多人认为,父母承租着的公房在拆迁时全家人都能分得财产,为此出现家庭纷争的也不少,这实际上是大家的一种误解。如前所述,能够得到公房拆迁款的只能是承租人和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共同居住人。
公房的承租权不能继承,同样因为公房拆迁所得的款项也不能算做遗产。但是案件都有它的特殊性,还需具体分析。在房屋有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情况下,如果拆迁款在承租人去世前就发放下来,其中一半就应属于承租人,其可自由支配,买房或去租房。承租人去世后,这一半拆迁款作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子女们有权利继承;如果拆迁款在承租人去世后发放下来,那么全部拆迁款就应当归属其他共同居住人,而并不是承租人的遗产,别人无权利继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