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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与生前赠予有何不同,什么情况下遗赠丧失法律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           阅读:310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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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赠与生前赠予有何不同

1、法律行为的性质不同。

遗赠是遗嘱人一方的法律行为,又称单方法行为。遗嘱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就可在遗嘱中作出遗赠的规定,即使遗嘱人死后,受遗赠人表示放弃遗赠权,也不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此遗嘱仍然在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受遗赠人必须接受遗赠。赠与却与些不同,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不仅要有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也要有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仅有赠与人的赠与尚不足以成为赠与的法律关系,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

2、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

遗嘱必须在遗嘱人死亡以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遗嘱人生前无法律效力可言,因此,受遗赠人不得在遗嘱人尚未死亡时请求交付遗赠物。而赠与这种法律行为恰恰只能在赠与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只要赠与人生前愿意将某英物品或金钱赠给受赠人,受赠人又愿意接受此项赠与,赠与行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3、方式不同

遗赠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必须根据遗嘱人订立遗嘱所规定的方式进行。由于遗赠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因此,遗赠也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赠与则与此不同,赠与没有严格的方式,以言词或书面方式都可以进行。一般说来,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发生的赠与都是以口头的方式进行的,一方表示无偿给予,对方表示接受,则赠与合同即可成立。

4、在能否变更问题上不同

遗赠在遗嘱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即遗嘱人在世时可以由遗嘱人任意地进行变更、撤消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这种变更在实质上完全取决于遗嘱人的内心意志。赠与却与此不同,赠与是双方的一种契约关系,赠与人一旦交付赠与物于受赠人,则一般不允许反悔,即不允许赠与人任意地予以变更,要求受赠与人返还赠与物,此时,受赠人则有权予以拒绝。

二、什么情况下遗赠丧失法律效力

遗赠是遗嘱继承的一种形式,因此,遗赠的效力同样开始于遗嘱人死亡之时,在这一点上,遗赠和遗嘱是一致的。遗赠也可能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丧失其效力,归纳起来,这些法律事实大致有以下几种:

1、受遗赠人于遗嘱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倘若受遗赠人在遗嘱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死亡,到遗嘱发生法律效力时,受遗赠人已经不存在了,则遗嘱中关于财产的遗赠,当然不发生效力。

2、受遗赠人有法律规定的丧失受遗赠权的行为。

一般而言,公民和法人均有受遗赠能力。公民的受遗赠能力是和权利能力相一致的,凡是有权利能力的人,都有受遗赠能力。国家和集体组织、社会团体等也有受遗赠能力,公民中遗嘱中可以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遗赠给国家或集体组织、社会团体等。然而,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一样,可以因犯有侵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非法的或严重的不道德行为而丧失其受遗赠权,但这种丧失遗赠权是指公民而言,也适用于受遗赠人。因而,遗赠可以因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而失效。

3、由于种种原因遗赠物已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遗赠的标的物有种类物和特定物之分。如果遗赠人以种类物遗赠时,则以数量、品种、质量相同的物或金钱给付即可。这种遗赠可以不管继承开始时,遗赠人所遗下的财产中是否有此财物。因为这对于遗赠的法律效力来说不发生任何影响。然而,以特定物为遗赠时,情况就不同了。如果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中已经没有该特定物,则由于该特定物不能用其他物来代替,因此,这种特定物的遗赠也就失去了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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