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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如何获得,继承权如何有效的保护?

继承权           阅读:176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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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承权如何获得?

继承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一种是依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而取得。

(一)继承权依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而取得是指被继承人依法用遗嘱的方式授于法定继承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以继承权。遗嘱继承权的取得需要以下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无效的遗嘱不能作为产生继承权的依据,成立但因故未生效的遗嘱,如被立遗嘱人撤回的遗嘱、因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而失效的遗嘱,也不能产生继承权。

2、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3、立遗嘱人死亡。也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二)继承权依法律规定而取得,是指继承权不须有被继承人的意思介入,直接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应继份额的规定,就是法定继承权产生的法律依据。法定继承权的实际取得还需要有以下条件:

1、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

2、继承人存在。也就是有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的人存在。

3、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就是没有《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出现。

二、继承权如何有效的保护?

(一)继承权保护的概念。继承权的保护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从而使继承权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情形。对继承权的保护实际上是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继承权受到侵害为前提,它包括请求返还遗产的权利和请求确认继承人的资格的权利。

(二)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的继承权的保护。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民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过程中。对去台的合法继承人和台胞继承人应设法通知其参加诉讼;无法通知的应保留其继承份额并且指定财产代管人。

2、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取得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

3、在诉讼时效适用方面,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为特殊情况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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