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遗产继承法规           阅读:673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0]23号

【颁布时间】 2000-07-25

【实施时间】 2000-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6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8月3日起施行。

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国务院1994年1月23日《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发布后,一些高级人民法院反映,我院1985年9月11日发布的法(民)发〔1985〕22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与该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此复

附:第十八条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十九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