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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订立的方式有哪些,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订立遗嘱           阅读:183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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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订立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

(1)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这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它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纷时最可靠的证据。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4)录音遗嘱。因为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二、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1)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对此,最高院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思,胁迫、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所谓真实意思,是指遗嘱人自主自愿地作出的,完全是其本人内心意愿的反映,遗嘱人没有受到外界压力或诱惑。只有反映了本人真实意思的遗嘱才有效。

(3)遗嘱处分了遗嘱人无权处分的财产,该无权处分财产的部分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其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4)伪造的遗嘱无效。

(5)遗嘱被篡改的。遗嘱被篡改的,仅篡改的内容无效,因为仅该部分内容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其他部分乃遗嘱人本人意思表示的记载,故仍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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