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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怎样办理公证,遗嘱公证书如何出具

其他遗嘱继承问题           阅读:345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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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人丧失行为能力怎样办理公证?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印件存入终止公证的档案。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遗嘱原稿的复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二、遗嘱公证书如何出具?

1、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1)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

2、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1)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3)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4)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5)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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