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为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合法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确认继承权的公证。
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当事人填写的继承权公证申请表;
3、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
4、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需提交声明书;
5、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8、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继承权公证书的内容
(1)公证书编号。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公证证词。其内容包括:公证证明的对象。公证证明的范围和内容。证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等。公证证明对象、范围不同,公证的条件、内容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这些都要在证词中有所反映。公证证词所涉及的组织名称第一次出现时必须使用全称;所涉及的日期要采用公历。需涉及农历时应采用括号注明。
(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或签名章、公证处印章。
(5)出证日期以公证处审批人审核批准的日期为准。此外,未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