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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涉台遗产继承的时效

涉外继承           阅读:203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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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所需公证书

1、亲属关系公证书,即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公证文书。

2、委托书公证书,即继承人委托为其在台湾申办遗产的台湾的机构或个人的公证文书。

另其它公证书如死亡证明公证书、婚姻状况公证书等需根据实际情况由公证机关要求而定。

大陆继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证书办理后,将公证书的正本寄给台湾的受托人,公证书副本由公证部门寄往台湾海基会,正副本核对无误后,台湾受托人方可向台湾有关部门申领遗产继承。

大陆继承人在办理涉台遗产继承时,应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目前,由于大陆继承人一般不能亲自去台领取其亲属在台湾的遗产,因此需委托台湾的机构或个人为其在台湾申领遗产继承。

2、为保证大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大陆继承人在选择台湾受托人时应当及其慎重,以保证亲属遗产的顺利继承和调回。

二、涉台遗产继承的时效

1、大陆的继承人继承台湾地区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提出继承表示,逾期视为放弃。

2、继承台湾现役或退役人员(指由台湾主管单位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的遗产,应于继承开始时起四年内提出。

3、前两项的被继承人在1992年9月18日前死亡的,继承时效自该日起计算。

申请办理涉台公证书的注意事项申请办理涉台公证书时,应注意:

(1)台胞台属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公证处提出申请。如申请办理结婚公证书,婚姻当事人应到大陆方户籍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办理。

(2)数人共同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项的,应共同到其中一个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公证处申请。

(3)对公证事项不清楚的,可向公证人员进行咨询,需要公证人员代写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亦可向公证人员提出。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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