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订立口头遗嘱的条件
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头形式订立的遗嘱法。商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容易产生纠纷,故《继承法》第17条对口头遗嘱作了严格的限制,即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法。商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法。商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1、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如重大军事行动﹑意外事故等)。如在正常情形下,遗嘱人不得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应当订立自书﹑代书﹑录音遗嘱,最好到专门的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或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见证遗嘱。
2、因该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以书面遗嘱等形式订立遗嘱。凡遗嘱人能在该情形下,以自书、代书、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不得口头遗嘱。
3、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目的在于保证口头遗嘱的真实性。
二、订立口头遗嘱的程序是什么
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
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3、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
4、如情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应注意的是,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断,则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如遗嘱人病危、临终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