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遗嘱指的是什么
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其表现有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两大类。
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又叫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内容各自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记载于同一遗嘱书中。
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意思通过一个遗嘱表示出来,形成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
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作为一种特殊的遗嘱,与一般遗嘱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共同遗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遗嘱人的共同法律行为。
(2)共同遗嘱的内容具有严格的内在整体性和变更、撤销的非自由性。
(3)共同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大多是遗嘱人的共同财产。
(4)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共同遗嘱的效力如何
由于我国现行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共同遗嘱,因而对究竟应该认可抑或完全禁止共同遗嘱形成不同的认识,产生了三种态度:
1、肯定说。该说认为,虽然继承法没有明文确认共同遗嘱,但也未排除共同遗嘱的有效性,从我国国情出发,应当确立共同遗嘱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提倡夫妻二人采用共同遗嘱的形式处分共同财产。其基本理由可概括为三点:
(1)共同遗嘱与我国人民的传统习惯协调一致。
(2)共同遗嘱适应我国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性质。
(3)共同遗嘱有利于保护幼小子女和配偶的利益,避免继承人之间为争夺遗产而引起的家庭纠纷
2、否定说。该说认为共同遗嘱与遗嘱的理论相矛盾,我国继承法不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其理由主要有:
(1)共同遗嘱有违遗嘱自由原则。
(2)共同遗嘱的实现过程容易出现障碍,特别是指定第三人为最终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共同遗嘱。
(3)共同遗嘱有背遗嘱形式的强行性要求。共同遗嘱不是与个人遗嘱相并列的一种遗嘱类型,而是一种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形式不是任意性的规定,而是强行性的,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就不能发生效力。
3、有限制的肯定说。该说又分为两种主张:
(1)从主体上有限制地承认共同遗嘱,即承认夫妻共同遗嘱,但对其他共同遗嘱不能承认。
(2)从内容上进行限制,即“共同遗嘱部分有效说”。认为一个共同遗嘱人死亡后共同遗嘱只对已死亡的遗嘱人的遗产产生效力,而活着的遗嘱人则有权保留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遗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