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遗嘱能由律师代替吗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也就是说,只有公证机关公证的才是公证遗嘱,律师是不能代替的。但是律师可以为遗嘱进行见证,经律师见证证明的遗嘱为律师见证遗嘱。
所谓见证遗嘱,是指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经过律师见证的遗嘱效力相当于自书遗嘱,见证律师只能充当证人的身份,从法律属性上看,仍属于私证。
见证遗嘱与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是不同的,见证在法律上仅有一般的证据效力,而公证则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有些公证文书还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有些公证证明则成为某些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
二、公证遗嘱的步骤是什么
1、立遗嘱人应向住所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所涉及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3、公证处认为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将发给受理通知单,并按规定标准收取公证费。立遗嘱人如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
4、公证人员会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对遗嘱涉及的事项、财产进行审查。立遗嘱人应当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5、经公证人员审查合格、认为可以出具证明,承认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卷宗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6、审批合格后,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并发给立遗嘱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