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遗嘱公证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内容是指遗嘱人对其财产或其它事务的具体处理。一般包括:遗嘱涉及的具体财产、遗嘱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份额的指定等。
遗嘱公证是公证工作中的一项主要业务。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各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日益增多,这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避免纠纷、减少诉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目前,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公证人员一般要对遗嘱内容逐项审查。审查合格后,才能按要求出具遗嘱公证书。
二、办理遗嘱公证应注意什么事项
1、遗嘱处分地财产只能涉及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凡属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合法权益,均可用遗嘱的形式进行处理。因此,公民立遗嘱时或公证机关鉴别遗嘱内容时,首先必须搞清楚遗嘱所涉及财产的范围,区别遗嘱人的个人财产、夫妻或子女的共同财产、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或各自专用财产。主要有下列几种情况:(1)夫妻共有财产一方立遗嘱时只能处理属于自己所有的部分,不能处理共同财产的全部。如配偶一方已经去世,需要先办理继承公证并取得相应的份额以后,才能对属于自己的和自己已经继承的部分进行处理。(2)家庭成员共同财产中属于其他成员所有部分,不能作为个人财产处理。(3)是夫妻共有财产、或是家庭共有财产,还应视房屋形成的具体情况而定。
2、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社会道德。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立遗嘱时只能依照法律规定订立处分个人所有的财产。同时,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地遗产份额,应当在遗嘱处分分配上给予照顾。如有的人在外包“二奶”,立遗嘱欲将其财产全部留给姘妇,而剥夺了妻子和未成年儿女的继承权。这种既违法又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是不能予以公证的。
3、遗嘱的内容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本人主动、自愿所为。不是受他人胁迫、欺骗所致,更不是伪造的。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遗嘱人的本意,否则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