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代位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二、代位继承适用于哪种情况
所谓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继承人的子女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人,被代位人的子女称为代位人。《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由此,代位继承应具备以下条件:
1、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即继承开始前,被代位人已经死亡,这是代位继承成立的唯一原因。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均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二十八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
5、代位继承人为多人时,原则上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份额。《继承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或母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代位人为多人时,他们无权要求与被代位人处于同一顺序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平分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