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权公证是否有期限限制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根据遗嘱或依法定继承继承被继承人的房屋时,要办理继承权公证。但生活中,继承人基于各种考虑特别是房屋为被继承人与其它共有时,会怠于办理继承权公证。那么继承权公证是否有期限的限制?
我国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按照上述规定,如果继承人没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就可办理继承权的公证。无论是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
但接受遗赠则不同,继承法第25条规定,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遗赠人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知道遗赠2个月内办理公证。
二、房屋继承权公证需哪些材料
房屋继承权公证需提供哪些材料
房屋继承,应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多个继承人的,则必须到同一个公证处申请公证。如果是几个公证处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协商去一个公证处公证。更多继承权公证的注意事项见下文。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政策,为保护公民个人财产的合法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确认继承权的公证。
1、当事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当事人填写的继承权公证申请表;
4、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
5、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需提交声明书;
6、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及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7、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8、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9、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