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哪些财产不属于遗产,遗产如何与共有财产区分

其他法定继承问题           阅读:134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一、哪些财产不属于遗产

一般认为,下列债权属于履行标的为非财物的债权,不能列入遗产范围:

1、与合同当事人的人身密切相联系的债权。它包括:

(1)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委托合同是基于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赖,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效劳而产生的,其合同基础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赖。因而委托人应当承受受托人所谓的法律行为的后果,而受托人一般应亲自处理委托市事务。如果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委托合同自动终止,各自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而不能将其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2)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所享有的劳动权与劳动者的人身存在是不可分离的,并不能转嫁给他人。一旦劳动者死亡,原来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也随之消灭,不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承受。

2、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和出租人的主体地位是特定的,当承租人死亡时,其承租权随承租合同的自动终止而消灭,不能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其继承人希望能继续租用该房屋,还需与出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从民法理论上分析,合同具有相对性。即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可及于第三人。由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既往的房屋管理体制影响下,房屋租赁合同中易于出现的问题是:公民承租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房屋,往往有两种情况:其一,单个公民享有承租权。如果该公民死亡,其处理原则应是该公民承租权消灭,不发生其继承人对该房的承租权继承问题。其继承人意欲继续承租,则应以有关法规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其二,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租房屋,但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只载明家庭成员中一人为代表。该公民死亡时,处理原则应是,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这并不意味着承租权的继承,而是承租权主体的减少。

3、指定了第三人为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不能作为遗产。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有权指定第三人作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一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受益人可以独立以受益人的身份请求保险人向其支付保险金。如本案中张某为其夫杨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它可以独立地领取5000元保险金而不将其纳入遗产范围。

4、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权利不属于遗产范围。由于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只有赠与人将所曾财物实际交付给受赠人所有,此合同方可生效。因此,当赠与人或受证人死亡,赠与合同即告终止,受赠人的受赠权也归于消灭,不能由其继承人继承。

二、遗产如何与共有财产区分

遗产范围的决定还涉及到一个更为具体的问题,即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分。只有将遗产与共有财产区分开来,才可能准确确定遗产的范围。这种区分有两大类:

1、遗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区分。我国《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其具体分割办法,应根据婚姻法律规范办理。

2、遗产与其他共有财产地区分。公民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除了上述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之外,还存在着其他许多公民之间的财产共有关系。如公民合伙经营等,死亡后,应分割合伙财产,将其应得部分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