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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有哪些特征,生前行为与遗嘱相抵触遗嘱的效力如何

其他遗嘱继承问题           阅读:232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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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有哪些特征

1、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仅需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无须对方有接受的意思。相对人是否接受不影响遗嘱的成立和效力,但遗嘱继承人是否接受继承决定遗嘱继承是否发生。

2、遗嘱继承不适用代理制度。遗嘱具有人身性,故须由遗嘱人亲自设立,而不能由他人代为设立。

3、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具有可撤回性,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遗嘱是一种死因法律行为,因而在遗嘱人死亡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

4、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若不符合法定的方式则不能发生法律效力。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应以遗嘱设立时的情形为准

二、生前行为与遗嘱相抵触遗嘱的效力如何

《继承法》允许公民依法自由处分个人所有的财产,立遗嘱的也可以撤销、变更。《继承法执行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因为遗嘱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才生效的法律文件,遗嘱人生前的行为是在遗嘱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时候做出的,其效力自然高于遗嘱的处分;所以生前行为与意思表示相抵触并发生实际改变时,以生前行为为准,所涉及的遗嘱部分视为被撤销,即不再存在、不发生效力。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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